并出具了《抵押声明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1995年1月10日将贷款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但福利床业公司却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截至1996年11月30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20万元,利息、罚息71万元。请求法院判令:1、福利床业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罚息;2、工业村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否则拍卖、变卖贷款抵押物;3、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1994年12月27日,原告与福利床业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福利床业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2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从1995年1月5日至1996年1月5日。用途:流动资金。被告工业村委以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的三栋房屋(粤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号)为该笔贷款作抵押担保。并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款项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合同期限届满,福利床业公司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人民币320万元和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罚息未还。工业村委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32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欠息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偿还之日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清结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深圳宝安工业村委仍以其位于深圳宝安工业村的三栋房屋(粤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号)作为抵押。逾期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00元,由被告福利床业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火旺
审判员:李文光
审判员:周小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关广业
无论是从法理上讲还是从事实上看,这份判决书都是有分量的。经得起推敲的。但是,因为这宗案子的第二被告。也就是抵押人涉及到的是深圳宝安的一个村。抵押物是村民的财产。由此引发了从深度上来说上至首都北京下至乡间村里;从时间跨度来看历时三年反反复复,风生水起;牵扯的人员上至部长下至普通百姓;涉及的面,从省市人代会、党代会、政法机关再到作为黑道中人都介入的离奇险案。
工业村现在做的第一步,是按照法律程序,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上诉。它在提交给省高院的上诉状中称:1、湖贝支行是否将本案所涉的贷款金额如数付给了福利床业公司。需要进一步核实。虽然湖贝支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盖有福利床业公司公章及陈连平私章的借据,但仅凭该借据,并不能证明湖贝支行真正付出了此笔贷款。2、工业村委与湖贝支行的抵押关系是陈连平非法设立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工业村委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理据有三点:一是本案的《抵押贷款声明书》的公证及房产抵押登记均是陈连平伪造本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所办理的。二是本案的《抵押贷款声明书》是陈连平涂改伪造的文书。三是有关部门及湖贝支行对陈连平抵押贷款手续的公证、登记、审批,均是违法的。3、上述事实表明,陈连平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本案依法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湖贝支行的诉讼请求,将此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云云。
看官,当你看到上述申诉语言,也许能体会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文化***”运动期间的文风。试想,事情若果真如该书所说,要殃及多少无辜。
据查,市民银行三个支行涉及到贷款给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的当事人中,有的经办人坐牢了,有的经办人躲开了,唯独夏天领衔下的三个经办人傲然站立于是非潮头,在继续叙说着自己的故事。尤其是夏天,在这宗上至中央下至普罗百姓的反反复复诉讼案的三年中,演绎着挽狂澜于既倒的经典传奇。
然而,您别看宝安工业村的老百姓们怒气冲冲上访告状,借以发泄对原村委班子的不满,强势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以为是一群刁民。自古以来,农民就有纯朴、耿直、善良的天性,他们心中的不忿是要发泄出来的。或许,结束这出闹剧只是时间问题。而上诉方将这宗借贷纠纷案硬往刑事案件方面对号入座,却是一个不好的信号,除了涉嫌滥用公权力规避银行债务外,还会给贷款银行和经办人添加不少是非。
个中故事,就让小的慢慢跟您细说。
正是:
江头未是风波恶,别有人间路难行;
地方蝇利遮望眼,高官挠头难为情。(未完待续。。)</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