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不错,便沿用了“和离”制度,宋朝的律典《宋刑统》规定:“若夫妻不相和谐而离者,不坐。”大明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夫妻感情确实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准许离婚。
不过“和离”这种离婚方式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同意才不算犯罪,否则就算非法遗弃,要受到法律的惩治,妻子更是无权擅自离开丈夫。
《大明律》规定,如果妻子背着丈夫逃跑,要打一百大棍,由丈夫卖掉。逃走之后还改嫁的,判处绞刑。即使是丈夫出逃,妻子三年之内不向当局汇报而自行逃走的,打八十大棍,在这种情况下改嫁的,打一百大棍。
“和离”的规定是挺不错的,但遇到不讲理的男人,死也不写休书,又不“和离”,女人就没招了。
但若是这男的太过分,老是家暴,那还是有法子的。
除了“七出”与“和离”之外,这个年代离婚还有一种方式是“义绝”。所谓“义绝”,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视为恩义已绝,无法共同生活下去。
“义绝”一词最早出现于汉代《白虎通?嫁娶》,是对礼的一种补充。礼规定丈夫可以休弃妻子,而妻子不能离弃丈夫。但是丈夫如果“悖逆人伦,杀妻父母”,这就属于“废绝纲纪,乱之大者”——当女婿的把岳父岳母杀了,当然得离婚了。在这种情况下,“义绝,乃得去也”。
之后基本沿用,如果丈夫对妻子家属有所伤害,往往要构成义绝。
但是到了明朝,情况却又不太一样了,大明朝“义绝”不像唐宋“义绝”那样注重夫或妻对对方家族成员,特别是对尊亲属的侵害,而是更加注重夫妻之间的关系。
如果丈夫出远门,妻子的父母将其改嫁;或是岳父母将女婿赶走,另行招婿;或是岳父母允许女儿的通奸行为,都构成“义绝”。这一类“义绝”的责任归咎于妻子一方。
另一类“义绝”的责任归咎于丈夫一方,即丈夫有殴打妻子、明明有妻子而谎称未婚以欺诈行为另行娶妻、将妻子当做妾对待、为钱财而卖妻、把妻子当做自己的姐妹嫁人等行为,必须离婚,如果应离而不离,要打八十大棍。
董策这么一分,霍青桐顿时是眼睛一亮。
“那韩守正时常毒打张绣,身上疤痕淤青尚在,证据确凿,就能义绝了?”霍青桐有些疑惑道:“但为何之前没听过?”
董策苦笑不语。
能听过那才怪了,除了那些专门给人打官司的讼棍,这个年代平民老百姓有几个懂得法律的?而且这时候有个讲究,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一般碰上这等案子,能糊弄过去也就糊弄过去了,几乎不会判一个义绝。再了,这年头儿打老婆那是常态,还能都给判了义绝不成?
“这事儿你就甭管了,回去等消息就是了。对了,这张绣若是和韩守正义绝了,她如何安顿你可想好了?”
董策问道。
他有心一霍青桐,让她知道帮人也是很麻烦的,以后别由着性子来。
没想到霍青桐却是完全没这方面的觉悟,她嘻嘻笑道:“我早就想好了,让她住在我那儿。我现下虽认识几个字儿了,却还认不全,也不大会写,她是秀才家姐出身,识文断字,正巧教我,就当请了位女先生。而且我现在也做事,素日里常要写一些东西,她刚好能帮衬着。”
董策摇了摇头:“你呀!”霍青桐嘿嘿一笑,心情大好的告辞离开了。她来到堂前和张绣了几句,张绣猛地瞪大了眼睛:“真的?我真能不跟着他了?义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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