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侦探到底还是犹犹豫豫地接过了那张素描画,好歹聊胜于无嘛。他是谁?这确实是每当发现尸体时,侦探们首先要问的问题。因为对于普通的凶杀案来说,死者被害,往往是为了金钱、地位、名利、感情、携私报复这类的世俗因素,因此与之有关的往往都是被害人的熟人,包括他们的亲人、朋友、同事、生意伙伴、竞争对手,诸如此类。所以搞清楚了死者的身份,离找到犯罪人的时日也就不远了。
这也正是专案组的民警们眼下正在做的事。
跟江天智的观点相似,警方同样认为,这桩谋杀案的凶手与发生在杏湖塘小区的那两起案子的凶手,不是同一个人,尽管他们得出这一结论的出发点不同,而且也没有拿弗洛伊德那老头说事。
警方认为,如果是为了制造恐怖情绪而行凶,凶手考虑的应该是如何扩大恐怖影响,所以他决不会隐藏被害人的尸体,相反,他会让被害人的尸体毫无掩蔽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就象上一个案子那样。
根据案例分析,被害人的尸体被掩盖,往往反映了凶手是熟人。
被害人除了四肢有轻微的挣扎抵抗造成的伤口外,身上其余部分没有搏斗造成的防御性伤口,显然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遭到凶手近距离的突然袭击,这也进一步说明了被害人很可能认识凶手。
此外,根据法医的判定,死亡时间发生在十月底至十一月之间,那时天气已经转凉,死者所穿衣物太单薄,不可能是日常打扮,而很可能是睡衣裤。这种穿着打扮进一步说明了死者与凶手相识。
所以搞清了被害人的身份,就能找到凶手。
幽州市公安局没有另外安排警力调查此案,而是直接把任务交给了驻守在杏湖塘小区的“10.12”专案组。专案组领导指派陆之青的小组负责此案,并要求他们从速破案。
与三零一室的弟兄们的想法一致,陆之青把排查的重点放在彩虹大道的施工人员身上,不过人家的理由更加充足,也更加专业:
首先,尸体是在他们作业的场地内被发现的,他们作为潜在的知情人,应该能够提供对破案有用的线索;。
其次,尸体藏匿在他们的工地长达四、五个月之久,尸体的臭味早已出现,不可能没有一人有所察觉,这个问题值得追究;。
再次,死者身着睡衣裤以及身上的多处擦伤中没有出血迹象这两点,都说明那座桥涵不是第一现场,而是弃尸地点,第一现场应该在别处,在某个居住点里;弃尸地点前不着村后不着店,距其最近的居住点杏湖塘小区宿舍至少在三公里以上,距离最近的村民居住点则在十公里以上,而距离施工队的工棚就近得多了,仅有九百多米,至多一千米出头;所以第一现场最有可能就在工棚内;。
第四,从死者的穿着打扮来看,很可能是农村女孩,加上怀有身孕这点,警方怀疑是凶手将死者诱骗到工地,达到长期骗奸的目的;在死者怀孕后,为了掩盖其罪行,凶残地将其杀害。
陆之青让吴小康带着六名警员去附近的村子打听是否有人失踪,或者认识死者;另一部分警员在小区总厂保卫处的配合下,向员工们了解情况;他自己着带着六名手下去跟施工队打交道。
陆之青跟他的手下在临时搭设的活动工棚中,找到了怒气冲冲的工程队负责人袁毅刚,一位四十岁出头、相貌英俊、身材高大、看上去处事果决的男子。
彩虹大道由省第一建筑工程局承建,按照工程队原定的计划,他们将在剪彩当天开拔,前往另一个工地,设备、工具等已经拆卸包装托运,工棚也已经拆除,人员全部整装待发。
可幽州市公安局的一道命令,却打乱了他们的计划。
已经交运的设备如果中止托运,火车站必须重新编组安排托运时间,届时未必能满足他们的工期要求。
更令袁毅刚头疼不已的是,工棚已经拆除,炊具也已经全部交付托运,大队人马的食宿问题要如何解决?
这个工程部现场施工人员共一百五十六人,管理、技术人员二十一人,共计一百七十七人,除了十几个打前站的已经动身到新工地之外,还有大约一百六十人。这些人每天一睁开眼睛就要吃饭,再买一套炊具要花一大笔钱不说,总不能天天都像当年红军长征时那样风餐露宿吧?
好在杏湖塘小区厂长宋程帮忙解决了这个问题。杏湖塘小区能为近万名职工提供三餐,再增加一百多号人就餐根本就是小事一桩。
其实,如果不是碰上了连环命案,招引来了七十来号警察长期驻扎在厂部招待所,要解决这支队伍的住宿也不是个问题。可现在杏湖塘小区没有这个额外的能力了,工程队只得自己解决。
可怎么解决?原先他们是一部分人住帐篷,一部分人住简易工棚。可是搭设工棚的材料已经全部打包托运了,虽然他们可以从垃圾中检出一些破砖瓦,可是钢筋、水泥呢?这些材料当地根本买不到,必须到外地去购买,这一来一去的,恐怕材料还没买回来,队伍就要开拔了。况且在此之前,工人们要住在哪里?难道真要天当被盖、地作床吗?
无奈之下,袁毅刚只好下令工人们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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