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第一起凶案现场,凶手确实是从吕文张家里院墙的背面逃走的;。
二、在两起凶案现场所搜索到的血迹之外的物证痕迹,都是凶手留下的。
我想了想觉得不对劲,反驳说道:“我觉得好像有些不对头!这是以一个未经证实的前提,也就是烟头是凶手留下的这个前提为出发点进行推理,所以得出的结论是经不起推敲的。”
我的观点立刻引发了更大的争论。赞成我的人认为,不能绝对肯定烟头是凶手留下的,因为路过的人、或撒尿的人,都有可能在那里留下烟头。
反对我的人则振振有词地分析说,第一,吕文张的家里既脏且乱,气味又难闻,一般人不会跑到他家院子周围撒尿,常人在那里呆上几分钟都受不了,更不用说会在那里一连抽上四支烟了!
第二,如果说有人会边撒尿边吸烟,那也仅限于正好烟吸了一半想要撒尿,他可以用嘴叼着香烟,边撒尿边将剩余的烟吸完。但最多也就是一支,不会在那里一连抽上三支的!谁见过有人一边站着撒尿,一边点烟的?那还不把裤子都尿湿了?再说了,一连抽上三支烟,最快的速度也得十分钟,一泡尿哪有这么长?
所以,他们认为烟头是凶手留下的可能性还是蛮大的。
“也许那些烟头不是一个人留下的,而是几个具有相同血型的人留下的。”我顽固地坚持我的立场,因为我觉得既然是证据分析会,就必须要严谨地考虑每一种可能性,否则,一种观点只会把大家往死路上逼。为什么那么长时间过去了,凶手还是没有被绳之以法?就是因为这些民警总往最简单的方向思考。
我刚一说完,就有一个人跳出来反驳我了:“这位先生,你虽然不是侦查人员,但是今天既然你与会了,就得用同样的思路去思考问题,我们在分析案件的时候,不应该相信有太多的偶然性。如果凡事都用偶然性或者巧合来解释的话,就不需要讲逻辑了,也无理可推了。”
双方互不相让,僵持不下之际,这时何达安跳了出来。
其实我早就按耐不住了,一直蠢蠢欲动,只不过大家争论得十分激烈,没有我插嘴的份。
这时,一位中年男子缓缓站了起来,正是杏湖塘小区的保卫处长,叫宋程。杏湖塘小区是最近一起凶案的事发地点,正是白猫和老刘头被害的地方,我分外认真地听着他说得每一个字。
尽管江天智一直示意他坐下说,可他还是坚持站着说话,大概是想给自己的壮声威。
他挺起胸脯,声震两耳道:“我们小区的管理十分规范,对住户的要求也很严格,除了住户手册中明文规定不得在生活区内吸烟外,生活区内到处都张贴了醒目的警示标示提醒住户。自小区保卫处成立至今,没有发现一名违规抽烟的住户,甚至在生活区的公厕中都没有发现过烟头。住户们早已养成了不带香烟的习惯。住户们都会习惯性地遵守不准吸烟的规定的。所以,烟头只可能是外来人员留下的。”
他只顾着反驳别人对住户的不恰当指责,却没想到自己最后这句话,是在凶手与小区之间划了条分界线,把凶手从小区内部人员的范畴中剔了出去,这与专案组的看法是相悖的。
因此,他的观点立刻遭到了反对。不过,民警们还是接受了他的观点中合理的部分,那就是一般住户是不会在生活区内吸烟。
对于烟头是凶手留下的这点,众人终于达成了初步共识。
在“烟头共识……”的基础上,民警们开始对凶手其人及其作案方式进行分析、推理。
如果烟头是凶手留下的,那么第一起凶案现场院墙旁边的草房以及第二起凶案现场小区附近的煤堆,就是凶手等候、观察受害人的藏身之所。从作案的角度来看,这两个地点都比较理想。这些地点不可能是偶然发现的,而是说明要么凶手对作案环境十分熟悉,要么事先踩过点。
从凶手留下的烟头数量来看,他在两个观察地点守候的时间估计都在三十分钟以上,如果加上到达藏身地点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估计凶手从出动到开始袭击被害人,所经历的时间至少在三十五分钟以上。
这一带的很多发廊和洗浴中心密集,大部分在这里工作的人是深夜上班,但是凶手也不可能是上大夜班的人,因为凶手不可能选择作案后再匆忙跑去上班这样的情况。那样的话,他便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处理身上的血迹或其他的搏斗痕迹;万一遇到被人追击的情况,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掩饰自己的行踪。
因此,凶手只可能是上白班或正常班的人。这将进一步缩小警方排查的范围。
对于凶手可能是上白班或正常班的人这点,也有民警对此有异议。
因为就第二起案子而言,凶手如果一支接一支地吸烟,守候的时间也许不会超过二十分钟,加上到达藏身地点所花时间,总计不会超过二十五分钟。而第二名被害人到达煤堆的时间大约是夜里零点二十一分。所以凶手如果是上小夜班的人,只需提前几分钟下班守在煤堆后面,便可发现他要找的受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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