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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庙里的生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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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比如:吃了非亲非故的比丘尼给的东西,要向其他比丘悔过;未受到邀请去居士家吃饭,也是要悔过的,等等。

    (7)众学戒法。这些戒条容易犯,罪过轻,往往被忽视;犯戒后只要在心中悔过,就可免罪。这类戒条共有100条。比如:穿着内衣不整齐;走路时蹦蹦跳跳;走路时身体摇摆;左顾右盼;吃饭时用筷子在钵里挑来挑去;嘴里含着食物说话……不可胜数。

    (8)七灭诤法。诤,指的是是非邪正之争。为消除诤事而设立的戒条称灭诤法,共有7条。

    以上共计250条戒律,这就是一个受具足戒的比丘僧要遵守的戒条。比丘尼的具足戒则更为繁复,共有348条。这是根据比丘尼的特殊情况,在戒条的某些方面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可想而知,在这些戒律约束下的寺院僧尼们,当真是“不可多说一句话,不可多走一步路”。

    寺院清规

    我们一般说,和尚要守“清规戒律”。“戒律”在前面已经说过,它们是由佛陀制定的;而“清规”则由寺院的祖师制定,成为后世寺院僧侣行动的规范。和尚在寺院中是为了修行,而寺院作为一种僧团组织,必须订立一些规章制度,以保证僧人正常的生活起居、修行学道。一名僧人要在寺院里杲下去,也必遵守这些规约。

    东晋时代的高僧道安首创僧尼规范三例,后来便多有在戒律之外另立规约的习惯。到了唐代,禅宗盛行,百丈禅师首建禅寺,并订立了最初的丛林规约,这些规约很快被各禅宗寺院取用,称为《百丈清规》。

    那么,寺院的清规究竟如何规定的?不妨从灵隐寺的规约中摘选几条看看:

    不传戒,不讲经。法堂的讲经只针对本寺僧众,不能接受寺外的人听讲。

    专一念佛,除“佛七”法会外,其余的经忏法事一律拒绝。凡是为世俗人做法事的一律逐出寺院。

    任何人均不可在寺内私收徒弟,私自为人剃发。

    违犯根本大戒,挑拨是非,扰乱寺众安宁者要逐出寺院。

    争强好斗,用恶语相骂,动手相殴的,不论是非,一律被逐出院。如果一方有理而能隐忍不发,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强辩争斗,有理者不罚,无理者被逐出寺院。

    在寺院里搞小集团,或者喜欢打听与修行无关的外事的人,开除出寺。

    嵇乱用寺院的物品,造成破坏的要按市价赔偿,如果不服裁决,开除出寺。

    糖吃荤喝酒、赌博、吸鸦片,或有其他不良嗜好的僧人,一经发现,先行处罚,再赶出寺院。如果寺院执事明知其人有这种不良嗜好,却为他隐瞒,与他同罪。

    私自向前来本寺的檀越化缘的僧人,视事情的轻重给予处罚,不服裁决的开除出寺。

    黪自身见识不足,却信口雌黄任意批评他人,事后仍不知悔改者,开除。

    轻视年高有德的高僧,恶意诽谤者,开除。

    举止随意乖戾,违抗执事僧的命令,要受到惩罚;如不服处分,开除。

    除了担任公务和患病的僧人,每人都要参加课诵念佛,不参加者受罚。

    除因公务需要外,其他僧人一律不能任意外出,违者受罚。

    在用水、饮水前,必须先滤水,以免伤害水中小虫,违者受罚。

    不准私自做吃的,如果是因为治病需要,则必须先向执事僧申请,获得许可后才能做,否则受罚。

    执事僧不能尽其职务,因私利妨害公务,罚。

    除因公事需要外,不在自己的住处安居,而跑到别人的寮舍胡闹,罚。

    露无事不能进食堂,进餐期间严禁谈笑。不能擅自争夺座位,也不能因为座位不好而抱怨。吃完后,不能在众人未吃完之前离座,也不准拿着自己的餐具,擅入厨房舀取食物。违者受罚。
白领情缘美丽的儿媳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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